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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看这里

来源: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3-09-12 20:17:58访问量: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和做法。

2017年8月,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7〕22号)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二、公平竞争审查是什么?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简而言之: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

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机制和程序

“谁制定谁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谁出台谁清理”。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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